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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是進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的前提,準確合理的抗震鑒定報告是進行經濟合理有效的抗震加固依據。抗震鑒定依據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
現有建筑的定義
現有建筑,即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險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現有建筑
(1)需要對現有建筑進行結構可靠性鑒定或抗震能力鑒定時;
(2)對現有建筑物需進行大修時;
(3)對現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加層或擴建時;
(4)對現有建筑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要繼續使用時;
(5)災后建筑;
(6)對現有建筑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時。
現有建筑抗震鑒定的設防烈度范圍
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2016版本)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
現行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
現行抗震鑒定標準要求首先對現有建筑按其設計建造年代及依據的標準規范系列確定其抗震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30年、40年或50年),并根據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采用不同的鑒定方法。
符合鑒定標準相應要求的房屋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否則評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需要采取措施。
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抗震鑒定方法
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采用分級方法,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建筑,采用的抗震鑒定方法不同。
/30年/
對后續使用年限為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抗震鑒定基本上保持了原95版本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即逐級鑒定、綜合評定。
第一級鑒定是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一般來說包括結構體系、材料實際強度、整體性連接構造和局部易損易倒部位構造四方面的鑒定內容;
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可采用標準中給出的簡化計算方法或按規范方法進行構件承載力驗算。
第一級鑒定通過時,可不進行第二級鑒定評定,為滿足鑒定要求。
/40年/
對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其鑒定基本按照89規范的有關規定要求,從鑒定的角度按結構體系、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整體性連接構造、局部易損易倒部位、抗震承載力驗算幾個方面加以歸納整理而成。
B類房屋需進行抗震措施和抗震驗算兩級并行鑒定后,進行綜合評定。
/50年/
對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進行抗震鑒定,也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兩級鑒定。
注:由于所選擇的后續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鑒定方法就不同,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也會略有不同,而得到的抗震鑒定結論也可能會有差異。因此,在抗震鑒定時必須在鑒定報告中注明所采用后續使用年限,在抗震加固設計時,在加固設計施工總說明中同樣應予以注明。
現有建筑抗震鑒定的設防標準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的規定,現有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同樣劃分為標準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
現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鑒定步驟
(1)搜集現有建筑的巖土勘探報告、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工程相關原始資料。
(2)現場實地踏勘建筑物現狀,復核其與施工圖等原始資料吻合情況、施工質量和平時使用狀況。
(3)對現有建筑地基基礎,主體、主要結構構件等進行實測或取樣化驗。
(4)依據《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先進行可靠性鑒定并形成鑒定報告。
(5)經可靠性鑒定確認需要加固時再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R50023的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能力鑒定并形成鑒定報告。